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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重點(12)
http://glamoredanceentertainment.com       2011-08-16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
【字體: 】              

  第十八章  民事責任

  一、 特征:違反義務、多為財產責任、以補償受害人為目的、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責任

  二、 歸責原則:過錯歸責原則(主觀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客觀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三、 侵權行為概念及特征

  1. 概念: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guī)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

  2. 法律特征:

  1) 是非表意行為,也稱事實行為(區(qū)別于合同行為)

  2) 是違法行為(將其與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區(qū)分)(分為實質違法、形式違法)

  3) 是加害于他人的違法行為(侵害絕對權)

  4) 行為方式既有積極行為,又有消極行為

  四、 一般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過錯)(犯罪客觀方面、主觀方面)

  1. 一般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

  1) 正當事由

  a. 依法執(zhí)行職務(合法授權、適度)

  b. 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

  c. 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損、目的純、情形急、不違法、事后及時提請?zhí)幚?

  d. 受害人同意

  2) 外來原因

  a. 不可抗力

  b. 意外事件(損害發(fā)生歸因于行為人以外的原因、行為人已經盡到注意的義務)

  c. 第三人行為

  d. 受害人過錯(混合過錯)

  2. 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公民身體、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侵權)

  五、 特殊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一定要求過錯)

  1. 企業(yè)法人對其工作人員損害的賠償責任(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工作人員過錯)

  2.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行為人致害行為違法)

  3. 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致人損害)(無過錯、制造者銷售者連帶責任)

  4. 從事高危作業(yè)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

  5. 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

  6. 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推定過錯)

  7. 動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無過錯)

  8. 被監(jiān)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盡監(jiān)護義務,可主張減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六、 共同侵權

  1. 特征:主體復合性、行為的共同性、結果的單一性

  2. 類型:

  3. 民事責任的承擔(外部:連帶、 內部:按責任大小分配應承擔的份額)

  七、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1. 法律特征(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結果、原則上合同義務人向合同權利人承擔、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約定)

  2. 構成要件:

  a. 違約行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遲延、預期違約)

  b. 損失(僅限財產損失)

  c. 因果關系

  d. 過錯(一般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適用2類:上級、第三人)

  3.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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