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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1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模擬試題及答案(5)
http://glamoredanceentertainment.com       2011-08-26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wǎng)
【字體: 】              

  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為

  B傳達室的張大爺將甲寄給乙的信送給乙的行為

  C公司董事長以公司名義對外簽約的行為

  D公司的售票員向旅客賣票的行為

  2、下列各項中,不能當然引起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辭去委托

  D代理人死亡

  3、以委托書授予代理權的,委托書授權不明的,則對第三人的民事責任應由:()

  A被代理人承擔

  B代理人承擔

  C被代理人承擔主要責任,代理人承擔次要責任

  D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4、司機吳某要出差到山東,李某委托他代買一箱蘋果,吳見當?shù)靥O果物美價廉,就多買了一箱。此行為屬于:()

  A沒有代理權

  B有代理權

  C濫用代理權

  D超越代理權

  5、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依據(jù)是什么?()

  A委托合同

  B委托授權

  C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權

  D委托合同或委托授權

  二、簡答題:

  1簡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簡述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三、案例分析題:

  1、1997年10月,某書畫裝裱店與某美術學院著名書法家趙某簽訂了一份委托書法作品創(chuàng)作合同。雙方約定,趙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裝裱店20副對聯(lián)作品,裝裱店支付趙某5000元報酬。1997年12月,趙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傷,不能創(chuàng)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兒子代為書寫了全部對聯(lián),以此交付裝裱店,裝裱店支付了全部報酬。但是,不久裝裱店感到作品風格與趙某不同,遂請專家作鑒定,結果發(fā)現(xiàn)屬他人作品。

  問題:

  (1)趙某能否委托他的兒子代理其創(chuàng)作?

  (2)趙某兒子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

  2、A為一機械廠的采購員,經(jīng)常在全國各地出差。Y是其鄰居,平時以采集山藥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貴草藥,聽說這種草藥在上海的價錢較高,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將草藥帶去賣掉。A卻將草藥帶到鄰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親B是一名老中醫(yī),他看了之后請A將草藥賣給他,并表示愿給A200元好處費。結果A以低于上海市場近500元的價格把草藥賣給了B,雙方還約定,如果事后Y來此處打聽這種草藥的市場價格,B就說此草藥現(xiàn)在已經(jīng)大跌價,連上海都不值錢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來看病的Y的一個遠房親戚聽見,不久就告訴了Y。Y遂要求A和B賠償自己損失。

  問題:(1)A的代理行為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

  (2)Y是否有權要求A和B兩人賠償?為什么?

 

  參考答案:


  單選題  1、D 2、B 3、D 4、D 5、B

  簡答題

  1、(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nèi)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第一,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獨立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包括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nèi)部關系,以及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盡職盡責.

  濫用代理權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如代理人自買自賣的行為.

  (2)雙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的;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

  案例分析

  1、(1)《民法通則》第63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約定由趙某創(chuàng)作全部20付對聯(lián),同時書法創(chuàng)作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是不得代理的行為,趙某無權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趙某兒子的行為不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chǎn)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者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

  2、(1)A的行為是一種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Y委托A將草藥帶到上海去賣,而A卻將草藥賣給B,這本身就是違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還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出讓草藥,更是直接損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讓草藥的過程中,私下收受了B給予的好處費,將草藥以低價賣給B,并相約共同欺騙Y,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損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guī)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因此,本案中A與第三人B應對Y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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