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這次漏油事故的信息逐步披露,社會公眾愈發(fā)按捺不住不滿情緒:其一,事故發(fā)生一個月后才向公眾通報,完全視公眾知情權如無物,以至于人們搞不清這究竟算是 “延報”還是“瞞報”;其二,比隱而不報更令人憤怒的是,此前中海油相關人士還“謊報”,說什么事故只涉及200平方米海域,而實際情況是840平方公里海域受到污染;其三,根據現行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對作業(yè)方康菲石油的最高罰款金額只有區(qū)區(qū)20萬元人民幣,連“撓癢癢”都算不上,而合作方中海油則無事一身輕。
人們很自然地將批評矛頭指向中海油和康菲石油,這兩家企業(yè)確實應該受到指責。但是,漏油事故發(fā)生之初,康菲石油及時于6月4日和6月8日兩次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報告了情況,企業(yè)不向社會公布消息,國家海洋局為何也不及時向社會公眾通報?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huán)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自認為延報有理,依我看,他所說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漏油事故的原因也許是復雜的,分析判斷也是需要時間的,但是,渤海發(fā)生了漏油事故,這個“基本事實”的判斷并不需要多少時間吧?理應先將這個“基本事實”公之于眾,至于污染面積、漏油原因等,可以一邊調查一邊進一步通報。及時公布漏油事故信息,不是更有利于發(fā)動各方應對事故、將污染損失降到最低嗎?
假如“事故沒調查清楚”或“事故未處理完畢”可以作為延報的理由,那么依此推論,康菲石油也可以不向國家海洋局報告,等調查清楚、處理完畢之后再向國家海洋局“報喜”。以后要是發(fā)生飛機失事、礦難等事故,也可以用這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延報。
再回到漏油事故本身,我們有必要問,為什么漏油事故可以及時在官方內部通報,卻唯獨不能向社會公眾通報?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或者部門,應該確保公眾的知情權。
究竟是誰在隱瞞、延報渤海漏油事故?是中海油,是康菲石油,更是國家海洋局?!墩畔⒐_條例》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應當公開,漏油事故污染近海生態(tài)環(huán)境,當然涉及公民特別是漁民的切身利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屬于政府主動公開、重點公開的信息。
在某種意義上,隱瞞、延報事故信息比漏油事故本身更惡劣,漏油事故污染了海洋環(huán)境,隱瞞、延報則“污染”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此次漏油事故的責任方找到了,那么隱瞞、延報的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在筆者看來,中海油、康菲石油、國家海洋局都脫不了干系,相關人員必須受到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