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4年12月初,深圳市南山區(qū)沙河街道城管執(zhí)法又出新招,制定《違法行為人參加社會服務規(guī)范》的細則,對于亂擺賣不一昧罰款,通過讓違法行為人參加社會服務,讓執(zhí)法更近人情。此舉引來社會一片點贊之聲。
【深度解析】
[此前做法的弊端分析]
對在城市街頭占道經營、亂擺亂賣的流動攤販等違法行為人,全國各地城市管理部門的慣常做法,是依法扣押商販們的物品,然后在商販繳納罰款以后予以歸還。而不管是在扣押物品的過程中,還是在催繳罰款再返還財物的過程中,商販為了避免和減少損失,或者是少繳不繳罰款,都很容易和城管人員發(fā)生沖突,甚至是釀成暴力流血事件。
[深圳做法的積極意義]
而按照深圳市南山區(qū)沙河街道城管部門最新出臺的《違法行為人參加社會服務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在轄區(qū)內亂擺亂賣,占道經營的違法行為人,不再一味地采取罰款的辦法,而是區(qū)別對待,允許和引導那些確有困難無法繳納罰款,并且愿意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人以提供社會服務的方式來代替罰款。不要小看了城市管理方式上的這一看似不起眼的創(chuàng)新,實際上在很多方面都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其一,它有利于減少城管部門和執(zhí)法對象之間的矛盾沖突,實現城市管理的和諧。
很多涉嫌占道經營、亂擺亂放的小商小販,并非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涉嫌違反城市管理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他們之所以在面對執(zhí)法時會激烈反抗,甚至釀成沖突流血事件,就是因為承受不起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而現在除了罰款之外,有了其他的選擇,經濟損失會大大降低,那么被執(zhí)法對象對執(zhí)法的抵觸情緒就會大大降低。
其二,以社會服務代替罰款更富有人性化。
當媒體屢屢報道一些城市流動攤販輕輕松松月入過萬甚至是數萬的時候,多少都有些以偏概全,夸大其詞。試想,如果不是生活所迫,誰愿意日曬雨淋,還要經常被城管攆得“雞飛狗跳”去當流動攤販?所以他們當中的的絕大多數人,都是社會低收入群體,對是否罰款、罰款多少尤為敏感。如果城管動輒“獅子大張口”,勢必會加重他們的經濟負擔,所以以社會服務代替罰款的做法,也算是更富人情味的人性化執(zhí)法方式。
其三,以社會服務代替罰款可以切實起到實際糾正效果。
按照規(guī)定,這些違法行為人可以選擇的社會服務包括街道巡視,維持秩序以及清理小廣告等等。這客觀上等于是壯大了社會服務的力量,減輕了城管以及環(huán)衛(wèi)等部門工作人員的負擔,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開展。與此同時,因為時間、精力上的付出,這些違法行為人在提供社會服務的同時,也算是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同樣可以起到懲戒和糾正的作用。
[啟示]
城管執(zhí)法要改變過去“執(zhí)法就是處罰,處罰就是罰款”的做法,實現由防控型管理向服務型管理的轉變,把和諧社會理念引入到城市管理中。樹立親民理念,通過理性化執(zhí)法、人性化管理、親情化服務,著力解決事關民生的熱點、難點問題。執(zhí)法管理由過去的“圍追堵截”,轉變?yōu)槭瓒陆Y合、以疏為主,寓執(zhí)法管理于便民服務之中,大力實施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