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yè)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國家公務員網歸納總結了行政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jiān)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fā)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和原則的總稱。
(二)行政法律關系
1.概念: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關系。
2.分類:它可以根據(jù)不同標準或從不同角度分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
3.構成要素: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內容構成。
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在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2)行政合理性原則;(3)行政應急性原則
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權益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相對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
三、行政行為概述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從屬法律性;(2)裁量性;(3)單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強制性。
(二)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有:
(1)確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
(2)約束力,即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3)公定力,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服從;
(4)執(zhí)行力,即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xiàn)的效力。
四、抽象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其對象具有普遍性。從動態(tài)意義上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的活動。從靜態(tài)意義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規(guī)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二)行政立法行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活動。它是行政性質與立法性質的有機結合。
2.行政立法的主體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為經濟特區(qū)的市人民政府。
3.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活動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為:規(guī)劃?起草?征求意見?審查?通過與簽署?發(fā)布與備案。
五、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jù)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shù)卣骷欢〝?shù)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其特征為:(1)強制性;(2)無償性;(3)法定性。
2.行政征收的內容
從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看,行政征收的內容主要有:(1)稅收征收;(2)建設資金征收;(3)資源費征收;(4)排污費征收;(5)管理費征收;(6)滯納金征收。
(二)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于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賦予相對方權利或免除義務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用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
(三)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規(guī)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和行政實踐,行政處罰應遵循以下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3)公正、公開原則;
(4)處罰救濟原則;
(5)一事不再罰原則;
(6)過罰相當原則。
3.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形式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yǎng)。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四)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tài);或者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根據(jù)行政強制行為的內容,行政強制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
根據(jù)行政強制行為的目的和程序,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與執(zhí)行性強制措施。
(五)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一般經過以下程序:申請?受理?調查、審理?裁決。
六、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xiàn)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xié)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xié)議。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
(2)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xiàn)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
(3)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
(4)在行政合同履行、變更、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優(yōu)益權;
(5)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
(二)行政指導
1.行政指導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xié)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的實現(xiàn)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行政指導的作用
(1)對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2)輔導和促進作用;(3)協(xié)調和疏導作用;(4)預防和抑制作用。
七、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其基本原則有:程序法定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效率原則;程序公正原則。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聽證制度: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方權利義務之前,舉行聽證會,聽取相對方的意見和建議的程序。聽證制度是法律、法規(guī)對聽證程序所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
(2)時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它主要針對行政機關而言,如行政機關在相對方依法提出某種許可申請后,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也適用于相對方,如相對方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法所確定的義務,就會受到行政強制執(zhí)行。
(3)回避制度:行政機關決定和處理其管轄范圍內的各種事項或裁決相應爭議,其工作人員如與所決定處理事項或裁決的爭議有某種利害關系,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回避。
(4)行政救濟制度:在相對方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其自身權利義務的行政決定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法律應當為其提供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申訴等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機會,從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使其合法權益在可能或已經遭受損害時通過法律獲得救濟。
八、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一)行政違法
1.行政違法的概念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相關的法定義務;(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4)有的行政違法行為要具備主觀要件。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責任的概念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方式
行政責任按承擔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方承擔的行政責任。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通報批評;②賠禮道歉,承認錯誤;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④返還權益;⑤恢復原狀;⑥停止違法行為;⑦履行職務;⑧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⑨糾正不適當?shù)男姓袨?⑩行政賠償?shù)取?/p>
(2)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通報批評;②行政賠償?shù)取?/p>
(3)行政相對方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承認錯誤,賠禮道歉;②接受行政處罰;③履行法定義務;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⑤賠償損失等。
(四)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1.行政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zhí)行職務而遭受損害,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賠償?shù)娜?,行政賠償請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賠償中,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有以下幾種:
(1)受到行政侵權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當他們的權益遭到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非法侵犯,他們的監(jiān)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
(2)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與之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也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
(3)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
(1)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共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該機關必須單獨與其他義務機關共同支付賠償費用,承擔賠償義務。
(3)委托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出于工作需要,有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將自己的某些職權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去行使。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責任承擔。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后的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五)行政賠償?shù)姆绞胶陀嬎銟藴?/p>
1.行政賠償方式
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秶屹r償法》第25條規(guī)定了三種賠償方式:
(1)金錢賠償。它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支付賠償金是國家賠償?shù)闹饕绞健?/p>
(2)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3)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因遭到違法分割或毀損以致破壞,若有恢復的可能,應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2.行政賠償計算標準
賠償計算標準是計算賠償金額的尺度和準則?!秶屹r償法》對不同的損害規(guī)定了不同的計算標準。
(1)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生命健康權的損害賠償標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①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③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shù)孛裾块T有關生活救濟的規(guī)定辦理,被扶養(yǎng)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為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秶屹r償法》第28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①處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③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④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⑤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九、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與特點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fā)生爭議,根據(jù)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具有的特點包括:行政性;職權性;監(jiān)督性;程序性和救濟性。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1.可以提起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規(guī)定,對如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可以提起復議申請的抽象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以上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guī)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4)對除以上三項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遵循以下具體規(guī)定,或者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由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將申請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賹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②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③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④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⑤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有一定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復議申請的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3.復議案件的審理
這是整個行政復議程序的關鍵,極為復雜。它主要對復議案件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等項內容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要實行:書面審理為主,其他方式為輔;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征得復議機關同意撤回申請等原則。
4.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進行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分別作出維持、履行、撤銷、變更、確定違法、賠償及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等決定。
十、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與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行政訴訟法具體列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1)行政處罰案件;(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4)行政許可案件;(5)人身權、財產權保護案件;(6)撫恤發(fā)放金案件;(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案件;(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案件。
2.不受理的案件
(1)國家行為;(2)刑事司法行為;(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4)抽象行政行為;(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6)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7)法定行政終局裁決行為;(8)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決定的行為;(9)行政調解行為;(10)法定行政仲裁行為。
(三)行政訴訟管轄
我國《行政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確認發(fā)明專利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又稱區(qū)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qū)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是:人民法院管轄區(qū)與行政管轄區(qū)相一致;法院管轄區(qū)與當事人有一定聯(lián)系;訴訟標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qū)相一致。
裁定管轄是相對上述兩種法定管轄而言的,屬管轄的另一種分類。它是指當出現(xiàn)某種特殊情況時,不能適用級別、地域管轄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來解決對該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的問題,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移轉管轄。
(四)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審理該案所適用的程序,它包括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等步驟。
(五)第二審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的判決或裁定,在其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訴人的上訴,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又可稱為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在第二審程序中,有權提起上訴的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超越法定期間即喪失上訴權。
(六)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通過有審判監(jiān)督權或法律監(jiān)督權的機關或組織發(fā)現(xiàn)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有錯誤,由有關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
(七)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決定
1.行政訴訟判決
行政訴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爭議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有權威性的實體判定。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行政判決可以分為如下幾種形式:
(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5)確認判決;(6)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2.行政訴訟裁定
行政訴訟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針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裁判。
3.行政訴訟決定
行政訴訟決定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過程中就判決、裁定范圍以外所涉及訴訟的事項所作出的司法處理,一般表現(xiàn)為書面形式。